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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8日

補助原住民教會推廣族語紮根計畫申請書

壹、計畫緣起

教會對原住民族人而言,除了是宗教信仰的中心,使得族人日常生活能夠緊密連結的網絡核心外,更是目前族人使用族語機會最多的場域之一。而綜觀原住民族的語言發展,無論是在語言的保存,以及文字化的基礎工作上,教會更是扮演了無可取代的重要角色。尤其當族人大量移居都會區時,對都會區的原住民族人而言,每週一次的主日禮拜,都有可能是族人在都會區聽到或使用族語的唯一機會。

而本會依據「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六年計畫(97-102年)」推動的族語學習規劃,主要以設立「族語文化教室(語言巢)」,並推動親子共學為主。雖然也有原住民教會參與,但因多數教會未申請成為合法立案之民間團體,礙於經費撥補與核銷等問題,致能夠參與的教會間數甚少,使得本會無法與更多深具族語保存與傳承功能的原住民教會,進一步透過更深、更廣且更有力度的方式來推動的各項族語復振工作。

綜上,為擴大與原住民教會的合作,強化族語復振工作之推動深度,提供族人更多元及便利性的族語學習場域與機會,爰擬與目前原住民族人信奉最多的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真耶穌教會、拿撒勒人會、中華循理會、基督復臨安息日會等教派合作,經調查各教派轄屬有意願且適切推動族語學習的教會後,透過補助總會(或區會、中會)的方式,讓轄屬各教會透過族語主日學及原來的各項服事與敬拜活動,來推動族語之使用及學習,提升教會推動族語紮根工作的功能,並建構更多族語學習之據點。


貳、計畫依據

一、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六年計畫。

二、本會101年度重大施政計畫。

參、計畫目標

一、建構多元學習族語的管道,提供都會區原住民族人族語使用與學習之場域與機會。

二、善用原住民教會對族語保存與傳承之功能,有效提升族語之學習成效。

三、擴大族人與宗教團體參與推動族語復振的機會,累積更多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復振的能量。

肆、辦理單位

一、主辦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協辦單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真耶穌教會、拿撒勒人會、中華循理會、基督復臨安息日會等教派之總會

四、執行單位:經核准補助之各教派轄屬原住民教會,全國預計補助100間教會。

伍、申請方式:

一、提送統計表:委請各教派總會調查轄屬有意願執行本計畫之教會,並彙整成統計資料表後,提送三份報會(填報格式參酌附件一)。

二、遴選條件:

(一)主日學人數:以設立「主日學」之教會為主,且優先選定「主日學人數」較多者。

(二)依族群:考量族群之均衡,不宜過於集中某一族群。

(三)區分都會區及原鄉地區:本計畫以都會地區之族語使用推廣為主,而原鄉地區之教會選定,以未來可選作「族語紮根示範教會」條件之教會為主。故分配比例為都會區70%,原鄉地區30%。

三、審查及核定:各教派彙整之統計表提送至本會後,本會將通盤考量可運用之經費資源,專案簽請核定各教派辦理間數及補助金額。

陸、補助項目:

一、主要項目(主日學):

(一)族語教學:以族語講授「主日學課程」,如聖經故事、詩歌教唱、童謠等。倘主日學老師不會說族語,可聘請會說流利族語者協助以族語共同教學。

(二)紀錄彙整:將透過族語講授「主日學課程」之各種書面資料彙整,如教材、簽到簿(須註明兒童出席人數)等,俾供訪視或查核時檢視。

(三)學習成效評估:應設計一套評量學習成效之紀錄,可透過書面測驗、活動設計、遊戲、表演及其他具評量效果之方式進行,而評量至少每2個月實施1次,並應彙整相關紀錄。

二、輔助項目:

(一)族語證道:鼓勵司會、證道者使用族語(至少採雙語、或50%以上以族語傳講);週報加上「族語」書寫。

(二)辦理「族語詩歌」練習:鼓勵練唱族語詩歌,並應紀錄練唱次數、族語詩歌資料等。

(三)推動「族語查經班」:組成族語查經班,或禱告會時閱讀「族語聖經」,並應紀錄各次實施內容。

(四)辦理「族語學習成效」活動:規劃辦理與「說族語」相關之活動,如朗讀、演說、或親子(或兒童)遊戲等。

(五)各種團契鼓勵說族語:各種團契聚會、活動鼓勵說族語,並紀錄實施內容。

(六)語料彙編及教會族語情境布置:彙編執行本計畫期間之相關語料,以及透過中文與族語並列方式布置族語情境。

柒、經費核撥(銷):

(一)案經核定各教派受補助之教會間數後,函送核定表乙份予各教派總會,而補助款項將核撥至總會(或中會、區會),再由總會(或中會、區會)核撥給各教會。

(二)本計畫經費分作二期撥付,第一期為核定補助金額之50%,各教派總會(或中會、區會)收獲本會核定公函後,即可檢具領據憑撥。第二期核撥補助金額之50%,須於本(101)年1210日前,將第二期款領據併同經費結報明細表(如附件二)、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摘要表等報本會,俾憑核撥結報

捌、權責分工:

一、本會部分:

(一)研訂補助計畫,並辦理說明會議。

(二)審查及補助各教派所送執行統計表。

(三)本計畫列入本會「施政計畫查證作業」之查證項目,並辦理查證。

(四)不定期召開本計畫執行狀況檢討會及行政協調會。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部分:

(一)協助本會安排政策說明及輔導轄屬各教派申請辦理。

(二)每月派員訪視各教會執行狀況,並將訪視情形提送本會備查。

(三)配合本會辦理期本計畫查證事宜,以瞭解本計畫推動情形並協調整合相關經費及資源。

(四)出席本會召開之執行狀況檢討會或行政協調會。

(五)其他交辦事項。

三、各教派總會(或區會、中會)

(一)協助調查並彙整有意願參與本計畫之轄屬各教會。

(二)主動與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協調聯繫,俾整合推動族語復振之各種資源,並積極督導轄屬執行本計畫之教會推動各項業務。

(三)每三個月邀請轄屬執行本計畫之教會召開「執行狀況會報」,得邀本會及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與會,並將會議紀錄函送本會備查,且須副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四)1011210日前,提報全年度執行成果報告乙式3份及原始憑證乙式一份(請自行影印一份留存)逕寄本會辦理核銷結報,並副知所屬縣市政府(含成果報1)。

玖、督導考核

(一)本計畫納入本會施政計畫之管考中,各教派總會(或中會、區會)應協助本會規劃訪視行程,而執行期間,本會亦不定期派員查核,並將結果作成紀錄(查核表如附件三)

(二)各教派總會(或中會、區會)每月派員抽查2間教會(10間以下每月1間),查核時,應徹底瞭解各執行教會辦理本計畫主要項目及輔助項目之情形,並摘要做成紀錄,若執行狀況不良者,本會視情況停辦或於次年度不予補助。

(三)本會視情況委請所屬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協助派員進行訪視。

(四)為瞭解各教會執行本計畫後,對推動族語學習上之成效,於各教會完成結案核銷後,本會將抽選610間教會進行族語「聽、說」之能力檢測。


拾、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本會於考核補(捐)助款運用時,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應、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若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僅能支應於本會核定補(捐)助之用途,並應併結案時之經費結報表中敘明。

拾壹、預期效益:

一、於全國各地區增加成立100個族語使用與學習之場域,讓更多族人可以就近學習族語。

二、預計每間教會至少有30人參與族語學習,全國將有3,000

人受益。

三、有效擴大族人與宗教團體參與推動族語復振的機會,累積更多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復振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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