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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4日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作業要點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作業要點
9349日原民教字第0930009804號函
941221日原民教字第0940037147號令修正
9575日原民教字第09500200301號令修正
9649日原民教字第09600168531號令修正
97425日原民教字第0970021142號令修正
98925日原民教字第09800449901號令修正
100818日原民教字第1001044167 號令修正
102617日原民教字第10200317832 號令修正
103513日原民教字第10300253152 號令修正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障原住民幼兒接受學前教育之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滿三歲至未滿五歲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就讀立案公、私立幼兒園之學期就讀費用。
前項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三、  就讀公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費用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費用新臺幣一萬元。
四、  本要點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補助且不得重複申領。
五、  本要點與地方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得同時補助。但每人每學期之補助總額,不得高於應繳之學期收費總額。
六、  本要點之補助,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扶養人為申請人。
本要點補助申請截止日,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月二十日,第二學期為四月二十日。
申請人應於申請截止日前,檢具申請表(如附件)及相關文件,向幼兒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幼兒園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期限內,檢具申請表、各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申領清冊及繳費收據等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符合規定者,依規定核發補助款。
本要點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並於幼兒園報送補助申領資料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核及撥款程序。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補助人數、補助金額、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等資料報送本會。



○○縣(市)辦理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就讀費用申請表
第六點附件
 
○○學年度第○學期
幼童資料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幼兒園名稱

戶籍地址

申請人
姓名


與幼童之
關係
□父    □母
□其他(請註明)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收據
申請人                   申請○○縣(市)政府辦理○○學年度第○學期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就讀費用,茲收到幼兒                 就讀○○○幼兒園補助費用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檢附申請人之○○郵局或銀行帳戶帳號影本乙份(補助款如以印領清冊簽收方式發放,則可省略)
此致         ○○○幼兒園


申請人:                         〈簽名或私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相關文件
1.   如幼生管理系統無法登錄幼兒資料,應附戶口名簿影本
2.   申請人繳費收據正本1份。
3.   申請人郵局或銀行帳戶帳號影本1份。

備註:本申請表得以幼生管理系統登錄資料之印領清冊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