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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2日

鳳林鎮傳承客家歌謠歌唱比賽辦法

鳳林鎮傳承客家歌謠歌唱比賽辦法
(老中少客家傳統歌謠及客家流行歌曲歌唱比賽)
一、 宗旨:
(一)   提供演出舞臺及發表機會鼓勵鄉親認識並喜愛客家歌謠之美,並透過老中少之結合,讓客家歌謠及語言與文化深化客家家庭,達到客家文化薪火相傳之目的。
(二)   透過比賽及提供優厚獎勵及展現舞臺方式,鼓勵並推廣客家傳統歌謠、客家流行歌曲傳唱與創作風氣,提升客家文化能見度、拓展客家文化傳承機會。
二、 主辦單位:花蓮縣鳳林鎮公所、鳳林客屬會
三、 報名資格:
(一)   每組必須有三人以上,年齡層必須包含 (1) 50歲以上。 (2) 25歲至49歲。(3) 高中、國中、國小之學童。等3個年齡階層。
(二)   不限國籍、不限設籍、不限同一家庭或家族。
四、 比賽日期:
(一)    初賽:1051029日(星期六)上午9:30。
(二)   決賽:1051126(星期六)下午14:00。
五、 比賽地點:初賽於鳳林老人會館(地點如有更動將另行分別通知)。決賽於鳳林鎮民廣場(花蓮縣鳳林鎮中正路、中山路口)。
最新資訊將於鳳林鎮公所網站公告)
六、 報名日期:105912日起(星期一)至1051014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
七、 報名方式:
(一)   參賽者將報名表(如附件)填寫完畢,郵寄至鳳林鎮公所社會課(975花蓮縣鳳林鎮光華路124),並於信封袋上備註「傳承客家歌謠歌唱比賽」,經確認後完成報名手續。
(二)   親自報名:本人或代辦者需攜帶參賽者證件影本,至鳳林鎮公所社會課填寫報名表,經確認後完成報名手續(比賽當日所有參賽選手,皆需攜帶可驗證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八、 比賽歌曲:
 每組必須自選1首傳統客家歌謠(小調、山歌仔、老山歌、平板)以及1首客家流行歌曲或創作歌曲。
九、 伴奏:
(一)   可使用主辦單位備妥之音響,伴唱光碟請自備(不能有人聲)
(二)   如有樂器伴奏者,請自備樂器。
十、   評審人員:
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團,初賽評審3人、決賽評審5人,決賽時觀眾可參與投票評選(評審分數權重占65%,觀眾投票分數權重占35%)。
觀眾必須具名投票,一人一票,每票可圈選5組最佳之參賽隊伍,投票後之評選單將可參加摸彩。
十一、   評審標準:
(一)   分兩階段評審:初賽、決賽。
(二)   評分項目:音準節拍30%、音質音色30%、感情技巧10%、客語發音10%、服裝與台風及表演創意20%
十二、   名次:
(一)   初賽:至少錄取10組進入決賽(最後結果由評審委員決議之)
(二)   決賽:評選出1至5名及優等若干名(得獎名單最終統計後由評審委員決  議之)
十三、  決賽獎勵:
第一名:演出費2萬5,000元,。
第二名:演出費2萬元。
第三名:演出費1萬5,000元。
第四名:演出費1萬元。
第五名:演出費6,000元。
優等數名:演出費2,000元。 
十四、參賽須知:
(一)   參賽者不得冒名頂替或重複報名。
(二)   決賽由主辦單位抽籤,決定比賽出場順序及排定賽程後,除因特殊狀況或不可抗力因素(由主辦單位認定),得以書面申請更改報名表內容以外,不得要求更改賽程或選定之歌曲。
(三)   檢錄及驗證:
(1)於初賽、決賽當日應攜帶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進行驗證。
(2)參賽人員未帶身分證明文件,經告知補驗時起1 小時內,應備齊證件向檢驗人員補繳驗正;逾時未驗,則其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手機拍照代替原件)。
(四)   在比賽進行時,除工作人員外,非比賽人員均不得上臺。
(五)   參賽者應於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若唱名三次(每次間隔約10)未進場表演者,視同棄權。,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主辦單位申請安排於最後順序出場,經主辦單位同意後參與比賽。
(六)   初賽入圍及決賽獲勝名單,均於決賽結束後當場宣佈成績與頒獎並於鳳林鎮公所網站公佈。
(七)   比賽辦法及報名表請至鳳林鎮公所網站下載或親自至鳳林鎮公所社會課免費索取。
(八)   本案相關問題詢問,請電洽鳳林鎮公所社會課游小姐(電話:03-8762771轉192社會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