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作業要點
93年4月9日原民教字第0930009804號函
94年12月21日原民教字第0940037147號令修正
95年7月5日原民教字第09500200301號令修正
96年4月9日原民教字第09600168531號令修正
97年4月25日原民教字第0970021142號令修正
98年9月25日原民教字第09800449901號令修正
100年8月18日原民教字第1001044167 號令修正
102年6月17日原民教字第10200317832 號令修正
103年5月13日原民教字第10300253152 號令修正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障原住民幼兒接受學前教育之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滿三歲至未滿五歲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就讀立案公、私立幼兒園之學期就讀費用。
前項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三、 就讀公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費用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費用新臺幣一萬元。
四、 本要點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補助且不得重複申領。
五、 本要點與地方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得同時補助。但每人每學期之補助總額,不得高於應繳之學期收費總額。
六、 本要點之補助,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扶養人為申請人。
本要點補助申請截止日,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月二十日,第二學期為四月二十日。
申請人應於申請截止日前,檢具申請表(如附件)及相關文件,向幼兒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幼兒園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期限內,檢具申請表、各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申領清冊及繳費收據等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符合規定者,依規定核發補助款。
本要點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並於幼兒園報送補助申領資料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核及撥款程序。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補助人數、補助金額、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等資料報送本會。
○○縣(市)辦理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就讀費用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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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度第○學期
幼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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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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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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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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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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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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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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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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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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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幼童之
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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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母
□其他(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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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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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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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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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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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申請○○縣(市)政府辦理○○學年度第○學期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就讀費用,茲收到幼兒 就讀○○○幼兒園補助費用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檢附申請人之○○郵局或銀行帳戶帳號影本乙份(補助款如以印領清冊簽收方式發放,則可省略)。
此致 ○○○幼兒園
申請人: 〈簽名或私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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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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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幼生管理系統無法登錄幼兒資料,應附戶口名簿影本。
2.
申請人繳費收據正本1份。
3.
申請人郵局或銀行帳戶帳號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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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申請表得以幼生管理系統登錄資料之印領清冊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