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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1日

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95年12月11台國(二)字第0950174016C號令發布

                                                97 6 月23日台國(二)字第0970098485C號令修正

971017台國(二)字第0970201875C號令修正

98年○月○日台國(二)字第0980007349C號令修正

一、    教育部(以下稱本部)提升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確保本土語言教學品質,達成預期課程目標,特訂定本措施。

二、    直轄市、縣()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建置本土語言教學師資人力資料庫,建立現職教師受過本土語言教學初階、進階培訓名冊、通過本土語言認證名冊,及通過認證之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名冊,明確掌握本土語言師資狀況,作為推動培訓計畫及各校安排師資之參考依據。

三、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需要,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及相關規定,適時辦理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及進用,以滿足各校本土語言教學之師資需求,並妥善運用本部補助之本土教育經費,有系統並有計畫辦理各校現職教師本土語言教學之初階、進階培訓,鼓勵現職教師參加。

四、    未受過初階培訓之現職教師,不得擔任本土語言教學。

五、    未受過進階培訓之現職教師,自九十八學年度起不得擔任本土語言教學。各校本土語言課程受過進階培訓之現職教教授本土語言節數占現職教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率,應逐年提高;其預定目標值如下:

(一)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應達百分之七十。

(二)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應達百分之一百。

六、    本部自九十八年起委託本土語言認證專責單位辦理各校現職教師本土語言認證,提供免費參加認證。

七、    各校應鼓勵擔任本土語言教學之現職教師參加本土語言認證,除統一協助辦理報名外,應妥善運用本部補助相關經費,規劃辦理自主學習圈或教師社團活動,加強現職教師參加語言認證之輔導及經驗交流。

八、    (刪除)

九、    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應優先進用受過本土語言進階培訓或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合格教師。

十、    直轄市縣()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辦理情形自九十八年起列入本部統合視導項目;其視導結果並作為本部增減相關補助經費之重要依據。


附表  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之具體作法及分工表

   
具 體 作 法
分 工
預計達成目標值
一、辦理國中小現職教師本土語言教學初階、進階培訓
(一) 各縣市應建置本土語言教學師資人力資料庫,建立現職教師受過本土語言教學初階、進階培訓名冊、通過本土語言認證名冊,及通過認證之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名冊,明確掌握本土語言師資狀況,作為推動培訓計畫及各校安排師資之參考依據。
(二) 各縣市應視需要,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及相關規定,適時辦理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及進用,以滿足各校本土語言教學之師資需求。
(三) 各縣市應妥善運用本部補助之本土教育經費,有系統並有計畫辦理各校現職教師本土語言教學之初階、進階培訓,鼓勵現職教師參加。
(四) 各縣市本土語言課程由受過進階培訓之現職教師授課節數之比率,自九十六年起列入本部統合視導項目,視導結果做為本部增減相關補助經費之重要依據。
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政府





教育部
(一) 未受過初階培訓之現職教師,自九十六學年度起不得擔任本土語言教學。
(二) 各校本土語言課程受過初階培訓之現職教教授本土語言節數佔現職教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率應逐年提高,其預定目標值如下:
1.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前
應達百分之七十。
2.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
應達百分之一百。
(三) 未受過進階培訓之現職教師,自九十八學年度起不得擔任本土語言教學。
(四) 各校本土語言課程受過進階培訓之現職教教授本土語言節數佔現職教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率應逐年提高,其預定目標值如下:
1.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
應達百分之七十。
2.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前
應達百分之一百。
二、辦理國中小現職教師之本土語言認證
(一)由教育部協調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增加原住民族語認證及客語中高級認證場次,或針對國中小現職教師舉辦語言認證。
(二)由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針對國中小現職教師舉辦閩南語之進階級語言認證。
(三)國中小現職教師本土語言認自九十八年起辦理,現職教師免費提供參加。
教育部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教育部



教育部

三、輔導及協助國中小現職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認證
(一) 各校應鼓勵擔任本土語言教學之現職教師參加本土語言認證,統一協助辦理報名。
(二) 各校應妥善運用本部補助相關經費,規劃辦理自主學習圈或教師社團活動,加強現職教師參加語言認證之輔導與經驗交流。
各國中小



各國中小





四、優先進用有受過本土語言進階培訓或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合格教師
(一) 修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於條文中增列「各校於辦理一般教師甄選時,對甄選成績同分者,應優先進用有參加過本土語言進階培訓或通過本土語言認證者」之規定。
(二) 由各縣市配合修訂相關法規。
(三) 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時,依規定優先進用受過本土語言進階培訓或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合格教師。
教育部








各縣市政府

各國中小
(一) 教育部於九十六年底前完成「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之修正並頒布實施。
(二) 各縣市於九十七年初即配合修訂相關法規,各校自辦理九十六學年度教師甄試作業起,即依規定辦理。




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第六點、第八點、第十點

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六、本部自九十八年起委託本土語言認證專責單位辦理各校現職教師本土語言認證,提供免費參加認證。
六、本部自九十八年起委託本土語言認證專責單位辦理各校現職教師本土語言認證,提供免費參加認證。
賦予認證辦理彈性空間。
八、(刪除)
八、未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自一百學年度起不得擔任本土語言教學。各校本土語言課程由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教授本土語言節數占現職教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率,應逐年提高;其預定目標值如下:
(一)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應達百分之五十。
(二)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應達百分之八十。
(三)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應達百分之一百。
前項所定本土語言認證,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認證、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本部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進階級。
基於鼓勵擔任本土語言教學之現職教師參加本土語言認證之理念,刪除本點通過本土語言認證比例之相關規定。
十、直轄市、縣()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辦理情形,自九十八年起列入本部統合視導項目;其視導結果並作為本部增減相關補助經費之重要依據。

十、直轄市縣()本土語言課程由受過進階培訓之現職教師授課節數之比率,自九十六年起列入本部統合視導項目,由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授課節數之比率,自九十八年起列入本部統合視導項目;其視導結果並作為本部增減相關補助經費之重要依據。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