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指導員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台國(二)字第0970098489號函修正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置本土語言指導員,加強推動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本土語言之教學、推廣及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
教育局應置本土語言指導員,轄區內學校校數於一百校以下者,置一人;一百零一校以上至二百校者,置二人;二百零一校以上者,置三人。
前項本土語言指導員置二人以上者,應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三、
本土語言指導員之遴選、聘任及培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土語言指導員之遴選,由教育局自所屬學校具備本土語言教學年資三年以上之現任合格教師,擇優聘任之,並頒發聘書。直轄市及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已設本土語言輔導組織者,應優先遴聘其輔導員擔任本土語言指導員,並兼顧地區特性及語言類別之均衡性。
(二) 本土語言指導員之聘任,以商借方式處理,聘期以每學年一聘為原則,教育局得視各本土語言指導員之表現情形給予續聘,每次續聘之聘期為一學年。本土語言指導員每週返校擔任本土語言教學節數,以二節為原則。
(三) 本土語言指導員之培訓計畫,由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本土語言組)會同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規劃設計;培訓由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負責辦理,以二週為原則,每學年定期培訓一次,以寒暑假為優先,並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研討會或舉辦研習會,所需經費由本部與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共同負擔。
四、
本土語言指導員之工作目標及工作項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工作目標:
1. 協助教育局落實執行本土語言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2. 指導學校本土語言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研究,以增進教師本土語言教學效能。
3. 強化學校本土語言教學輔導,以提高學生本土語言學習品質。
(二) 工作項目由教育局參酌下列重點訂定之:
1. 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本土語言推動委員會之運作,推動直轄市及縣(市)本土語言課程發展、實施及評鑑。
2. 配合直轄市及縣(市)本土語言輔導團之運作,協助培訓輔導員。
3. 宣導本土語言相關政策,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4. 進行本土語言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研究。
5. 輔導學校辦理教學演示,分享教學經驗,提昇教學效能。
6. 結合直轄市及縣(市)本土語言輔導組織建置本土語言教學資源網站,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平台。
五、
本土語言指導員之輔導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於每學年開學前,依本部本土語言教育政策、直轄市及縣(市)年度推動重點及學校輔導需求,結合直轄市及縣(市)本土語言輔導組織,訂定工作計畫。
(二) 依計畫進行輔導,其方式如下:
1. 團體輔導︰專題演講、分區研討、教學演示、成長團體、通訊輔導、參觀活動、實作研習及教學研究心得分享等。
2. 個別輔導︰教學視導、教學診斷與演示、諮詢輔導及問題座談等。
3. 專案研究︰本土指導員除本身進行教育相關研究外,並輔導學校教師進行教學研究。
(三) 採部分時間方式進駐校園,與學校協商排定時間到校輔導,每週以十二小時為原則,每學期至少應有三十六次實施到校輔導或上網諮詢,每次到校輔導或上網諮詢後,應填報紀錄表。
(四) 到校輔導時,應以相互研究、交換意見、分享心得及共同參與等多種方式進行,以適宜之輔導態度建立良好人際關係,俾增進輔導效果,並於輔導時推展學習型組織之概念,以引導省思,加速教育改革之進行。
(五) 針對學校本土語言教學之困難與問題,應結合直轄市及縣(市)本土語言輔導組織主動蒐集資料及從事研究,提出解決方案,並得洽請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本土語言組)參與輔導,介紹教學新知,改進教學方法,以期理論與實際相互配合。
(六) 協助或接受輔導之學校績效優良者,得提報教育局建請獎勵,如有缺失,亦得報請輔導改善。
(七) 於每學年度結束時,結合直轄市及縣(市)本土語言輔導組織提出工作成果報告(含前言、輔導狀況、面臨困境、解決策略、結語及附錄-紀錄表),由教育局彙齊成果函報本部備查。
六、
相關經費之編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土語言指導員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由教育局按實際需要編列經費支應。
(二) 本土語言指導員減授課務,所需代理代課鐘點費,由本部專款補助。
七、 本土語言指導員之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土語言指導員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教育局於年度結束時,函請商借學校從優給予獎勵;具特殊貢獻者,於年度中亦得辦理獎勵。
(二) 教育局辦理各校校長、主任甄選時,本土語言輔導員之年資,得比照主任、組長年資,採計資歷績分。
八、
本部對於服務績優之本土語言指導員,於任期屆滿時,得頒發獎狀以資鼓勵。